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均延至3月底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社 发布时间:2021-01-06 10:22:57 文章作者:admin

日前,央行联合银保监会等五部委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并明确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均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且相关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

  《通知》显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方面,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

  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通知》还明确,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张茜楠

网站备案号:浙ICP备2021008857号